导航菜单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荣列最高法院审判指导案例(大事简介)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荣列最高法院审判指导案例(大事简介)

【原编者按: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第19批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其中,《“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入选。最高法认为该案推动了英烈保护法的出台,弘扬了保护英雄的社会正气,对类似案件的审判起到了示范指引作用。

从2013年洪振快起诉郭松民、梅新育开始,昆仑策研究院就积极介入,多次召开研讨会,分析案情,支持诉讼。在郭、梅胜诉之后,又积极推动“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起诉洪振快,并积极支持赵小鲁律师代理此案,支持研究院副院长王立华作为诉讼代理人,昆仑策研究院在推动“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取得积极结果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巨大作用。】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荣列最高法院审判指导案例(大事简介)

(一)

2005年3月27日,网民“天狐行空”在西祠胡同社区发贴:《艺术的真实与生活的真实:我所知道的“狼牙山”和“五壮士”的故事》,文章说: 1、跑上绝崖是迷了路,而非为了掩护大部队转移而故意把敌人引向绝壁;2、是拼不过敌人不小心倒退摔下了悬崖而非故意跳下。这是目前发现的、最早的全盘颠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谣言。

(二)

2005年3月28日,上述造谣贴发布一天后,在一个取名为“热血汉奸→汉奸杀龙”网上论坛里,有一个网名为“不想做中国人”的人,以《暴笑!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为题,对谣言增添了大量新的恶毒歪曲污辱的内容。

(三)

2005年3月29日,多个海外fa lu功网站率先呼应转载。

(四)

2013年8月27日,广州网民张广红(@拈花笑评223)在微博中,把这个恶毒谣言改头换面后发出。内容如下:“老师袁腾飞拍‘狼牙山五壮士’电影,编剧邢野去当地了解实情,村民说:这5人只不过是几个散兵游勇土八路,来村里后要吃要喝,稍不如意就打人。由于几人手上有枪,村民们也不敢惹。后来有人想出了个办法,偷偷地把他们的行踪告诉日本人。日本人就来围剿了。村民故意引5人绝路逃跑。”

该谣言网上传播后,引起了网民和全社会的极大愤怒。

(五)

2013年8月29日,广州越秀区公安分局将信息发布人张广红抓获。张承认自己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的违法事实。越秀区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一项及第11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张广红处以行政拘留7日,收缴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

(六)

2013年9月2日,在张广红被抓3天后, “天狐行空”在“西祠胡同孔子圣学”社区解释说:“此文复制于一位军旅作家在网易的博文以佐证主文。但刚才我点击标题链接却发现原文已被删除,不能打开链接。但版权仍归原作者,特此说明。”此人做贼心虚,不敢承认自己是始作俑者了。

(七)

2013年9月9日,张广红被抓捕不到10天,“历史学者”洪振快公开进行声援,炮制出《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在《财经网》公开发表,并迅速被《共识网》等多个网站转载。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荣列最高法院审判指导案例(大事简介)

(八)

2013年9月10日,洪振快的文章发出后,“天狐行空”显然受到鼓舞,在“西祠胡同孔子圣学”社区,重发了最初由他编写的谣言《艺术的真实与生活的真实:我所知道的“狼牙山”和“五壮士”的故事》。在最初的谣言中,他自称是保定工作组的干部,现在又自称是“狼牙山五壮士”所在部队的人员。

(九)

2013年10月30日,广州市公安局对张广红申请的行政复议作出决定,维持越秀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十)

2013年11月13日,张广红向越秀区法院起诉公安局。

(十一)

2013年11月,与张广红起诉广州市公安局的同时,洪振快在自己任执行主编的《炎黄春秋》月刊,登出自己撰写的文章《“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编辑为同为《炎黄春秋》执行主编的黄钟。文章对“狼牙山五壮士”进行全面贬损抹黑,激起网民的极大愤慨和怒斥。

(十二)

2013年11月23日,网民鲍迪克发布微博:【炎黄春秋:狼牙山五壮士曾拔过群众的萝卜】,并附上《炎黄春秋》刊出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链接。洪振快贬损妖魔化“狼牙山五壮士”的文章,开始变成一些人认识历史的依据。

同日,梅新育转发鲍迪克上述微博,并对贬损污辱“狼牙山五壮士”的行为进行愤怒评论:“《炎黄春秋》的这些编辑和作者是些什么心肠啊?打仗的时候都不能拔个萝卜吃?说这样的作者和编辑属狗娘养的是不是太客气了?”

同日,郭松民转发鲍迪克、梅新育的上述微博,并把诬蔑“狼牙山五壮士”的行为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联系在一起评论:“反对历史虚无主义,不动这帮狗娘养的就是笑话!”

(十三)

2013年11月29日,时任《炎黄春秋》执行主编的黄钟、洪振快,委托北京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飞,分别向梅新育、郭松民发出律师函,提出道歉、赔偿等要求,并以起诉相威胁。

(十四)

2014年2月13日,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广红的诉讼请求及赔偿请求。时隔不久,张广红以“一审罔顾本案事实,草率驳回上诉人的诉请,依法应当予以纠正;被上诉人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十五)

2014年3月11日,黄钟、洪振快起诉商务部研究员梅新育,丰台法院立案。

(十六)

2014年4月4日,黄钟、洪振快起诉时任《国企》杂志社研究部主任郭松民,海淀法院立案。由于郭松民的不妥协立场,洪振快等对郭松民的索赔金额超过梅新育一倍。

(十七)

2014年5月26日和28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和海淀区法院,分别向梅新育和郭松民发出通知,定于6月3日、4日分别开庭,引起极大社会反响。梅、郭两人认为,准备应诉时间太短,来不及搜集证据,要求推迟开庭时间。此后由于不明原因,丰台区、海淀区法院没再通知开庭时间。

(十八)

2014年12月30日,黄钟、洪振快发表辞职声明。称:“因不同意陆德先生履新时强调‘政治纪律’,也不能认同近段时间杂志社内民主机制多遭破坏、同人办刊精神式微,我们已辞去《炎黄春秋》执行主编一职。今后我们的言行将只代表个人,与《炎黄春秋》无关。”

(十九)

2015年1月4日,洪振快发微博:“【杨子荣是怎么死的】1947年2月23日,侦查英雄杨子荣在剿匪战斗中牺牲。杨子荣是怎么死的?原来是战斗前一天晚上用猪油擦枪,导致攻击匪窝的关键时刻,枪被冻住,未能打响,被孟老三(真名孟恫春)一枪打死。孟老三后来还活着。”洪振快微博中引用的情节,据说是一个已经死去的叫孟老三的土匪说的。在贬损污辱“狼牙山五壮士”的同时,又把黑手伸向解放军著名剿匪英雄杨子荣。

(二十)

2015年5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和丰台区法院分别通知郭松民和梅新育,决定于5月12日和13日,分别在海淀区和丰台区法院开庭。

(二十一)

2015年5月12日和13日,北京市海淀区和丰台区法院分别开庭审理黄钟、洪振快起诉郭松民和梅新育案。原告起诉后,被告进行申辩,法庭辩论激烈。梅新育和郭松民本人,被告辩护律师赵明,郭松民委托代理人昆仑策研究院副院长兼秘书长王立华,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进行了有理有据义正辞严的辩护。法庭外,聚集着大量关注此案的群众。

郭松民在庭审结束后发表的“最后陈述”在激起了巨大社会反响,一天之内网络阅读量就超过百万,此后又被多家媒体转载。这份最后陈述对唤起全社会关注狼牙山五壮士案,推动案件的审理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起到了无法替代的作用。

昆仑策网、红歌会网、察网等众多民间红色网站,始终关注这场重大的法庭斗争和重大的政治意识形态斗争,进行了大量及时的报道,发表了社会各界大量分析深刻的文章,表达了广大党员、人民群众和人民军队广大官兵,对践踏革命先烈和英雄的违法行为,对反共反人民的历史虚无主义的极端憎恶和愤怒。

(二十二)

2015年5月,解放军报社主办的《国防参考》第10期,封面主标题为:“面对射向英雄的子弹,我们岂能沉默!”此后在仇学平、陆康等领导下,多次出专栏文章有力驳斥诋毁革命英烈的历史虚无主义思潮。

(二十三)

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广红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张广红负担。

(二十四)

2015年6月26日,由老一辈革命家后代发起、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主办的“力挺抗日英雄,让狼牙山五壮士精神薪火相传”座谈会在狼牙山脚下召开。众多老一代革命家的后代、八路军高级将领的后代对否认人民领袖、革命先烈和英雄的汉奸言论不断泛起。表示不能再沉默了。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荣列最高法院审判指导案例(大事简介)

资料图/视觉中国

(二十五)

2015年7月24日,北京华夏文化交流促进会、昆仑策研究院、赵晓鲁律师事务所等联合组织《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授权仪式》。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连连长的儿子刘宏泉,英雄葛振林之子葛长生、宋学义之子宋福保等专程来京,授权赵小鲁律师和王立华大校为代理人,对《炎黄春秋》前执行主编洪振快严重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解放军原副总参谋长张黎上将、国防大学原政委赵可铭上将等军队老同志,曾在晋察冀军区战斗过的多位八路军高级将领的后代杨东胜、赵珈珈、吕彤羽、耿巍、肖雨青、卢晓等,狼牙山抗日根据地所在村老村长的后代和易县县委宣传部领导,以及社会各界诸多知名人士参加了仪式。授权仪式由北京华夏文化交流促进会会长袁雍主持,宋方敏少将组织并作重要发言。

(二十六)

2015年8月15日,葛长生、宋福保出具民事上诉状。

(二十七)

2015年8月17日,赵小鲁律师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葛长生、宋福保诉洪振快严重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纠纷一案的立案材料。

(二十八)

2015年8月25日,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通知,该案正式受理。

(二十九)

2015年9月3日,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阅兵,狼牙山五壮士方队为阅兵第一方队。

(三十)

2015年9月18日,洪振快在新浪博客中发文《真实的苏联英雄卓娅》,恶毒妖魔化这个在苏联反法西斯战争中英勇牺牲的苏联英雄:卓娅是否有精神症?答案是:不仅有,还是因父亲是反革命后代和敌对分子的出身问题和同学关系不融洽而诱发的。卓娅的英雄行动是烧德军马厩还是纵火焚烧民房?答案是:烧民房。还说两个老村妇曾一反常态地对参观者说:“唉,幸亏德国人把卓娅抓住了,不然的话,她还不知道要烧掉多少房子,给我们村造成多大的损失呢!”

(三十一)

2015年9月25日,“狼牙山五壮士” 以身殉国纪念日,河北省易县县委县政府,在狼牙山景区隆重举行纪念活动。

(三十二)

2015年10月30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等组织主题为《言论自由及其宪法边界》的座谈会,声援贬损污辱“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洪振快。

(三十三)

2015年11月3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诉洪振快案,召开第一次庭前会议。

(三十四)

2015年12月21日、22日,北京市海淀区、丰台区人民法院分别开庭,对郭松民、梅新育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一案宣判,黄钟、洪振快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三十五)

2015年12月22日,在一审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的当晚,洪振快通过新浪微博贴出更加离谱的贬损“狼牙山五壮士”的新文章,题目是:《 “狼牙山五壮士”关键档案出现:颠覆原有说法》。

(三十六)

2015年12月24日,洪振快举报“狼牙山五壮士”所在部队原政治部主任、国防大学原政委赵可铭上将、郭松民代理人王立华等涉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公开发布自己的举报信,声称已经发给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军委纪委等7个部门。

(三十七)

2016年1月4日,黄钟、洪振快对海淀区、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十八)

2016年1月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诉洪振快案,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

(三十九)

2016年1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诉洪振快案,召开第三次庭前会议。

(四十)

2016年2月29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黄钟、洪振快诉郭松民和梅新育案最终判决,驳回黄钟、洪振快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四十一)

2016年4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诉洪振快案,召开第四次庭前会议。

(四十二)

2016年4月2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诉洪振快案。

(四十三)

2016年6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判被告洪振快侵权事实成立,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并在判决第一次后3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葛长生、宋福保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洪振快不服,提起上诉。

(四十四)

2016年6月27日,在宣判洪振快侵权当天,新华社播发采访主审法官姜涛的通稿:《侵害先烈名誉者应承担法律责任——新华社记者专访“狼牙山五壮士”主审法官》。

(四十五)

2016年7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区召开第一次庭前会议。

(四十六)

2016年8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区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

(四十七)

2016年8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区开庭审理。

(四十八)

2016年8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区终审判决,驳回洪振快上诉,维持原判。

(四十九)

2016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倡导依法保护英雄人物包括去世英雄人物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荣列最高法院审判指导案例(大事简介)

“狼牙山五壮士”幸存者葛振林和宋学义,目前已去世。

(五十)

2016年10月21日,因被告洪振快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根据判决,两案一、二审判决书的内容摘要在21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刊登。

(五十一)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其中专门规定:

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领袖和英雄模范的言行,对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行,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

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态度暧昧,不能动摇基本政治立场,不能被错误言论所左右。

(五十二)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通则》修订条款。增加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用立法捍卫英烈,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欣闻这个喜讯,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奔走相告,坚决支持把捍卫英烈写入国家法律!

而有些势力却如坐针毡,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连发两条紧急呼吁微博炮轰修法,称立法保护英烈“太恐怖!”,令网友瞠目。

(五十三)

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规定: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四)

2018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布。明确规定:对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五十五)

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19批共5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其中,指导案例99号“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即《“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明确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法认为:该案推动了英烈保护法的出台,弘扬了保护英雄的社会正气,对类似案件的审判起到了示范指引作用。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荣列最高法院审判指导案例(大事简介)

资料图/视觉中国

【本文原载“昆仑策研究院”。

收藏此文 赞一个 ( )

支持红色网站,请打赏本站

微信打赏
微信扫描打赏

相关推荐: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二维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