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上午,香港警方登门拘捕“祸港四人帮”之一黎智英,同时被抓的还有前立法会议员李卓人、民主党前主席杨森。另有媒体称,“祸港四人帮”之一何俊仁也遭拘捕,后被否认。
当日中午,黎智英等三人获准保释,再次上演抓了又放的一幕,只不过此次不是发生于法庭,而是在实施拘捕的香港九龙城警署。
那么,这是否再次展现香港司法体系存有漏洞?
一、起底黎智英等人
此次被香港警方拘捕的三人,即黎智英、李卓人、杨森有一个共同点,即均是出生于中国内地,后以不同方式移居香港。
先说黎智英,1948年生于广州,据其自传《我是黎智英》称,“解放后,父亲叛逃香港,家财散尽,母亲也遭批斗送去劳改,8、9岁就要赚钱养活自己和姐妹。”另有说法,黎智英的父亲在日伪时期曾是汉奸。
黎智英在12岁时,也就是1960年,只身持通行证先到澳门,再游泳偷渡至香港,投靠早在那里定居的姨母。
再说李卓人,1957年生于广东潮阳(现汕头辖区),在2岁时,即1959年随父母移居香港。据称,其祖辈是地主。
然后是杨森,1947年生于广州,其父曾是国民党军官,后举家移居香港。
杨森与黎智英是连襟关系,即前者的妻子李伟琴,是后者第二任妻子李韵琴的胞姐。杨森还是黎智英进入乱港组织高层的引荐人,即介绍其结识“祸港四人帮”之一李柱铭,以及英国最后一任港督彭定康。
“祸港四人帮”是指黎智英、陈方安生、李柱铭、何俊仁。
其中,李柱铭虽然1938年生于香港,但其父曾在国民党军界任职,抗战时期官拜中将衔,因此举家移居广州,后于1949年回到香港。
陈方安生1940年生于上海,其祖父也是国民党军界高官,又是抗日反蒋的西北军名将,后被国民党特务杀害;其父是一名纺织品商人,1948年举家移居香港。
何俊仁1951年生于香港,祖籍广东中山。
上述六人,除了何俊仁,其他人均有中国内地经历,且是在1949年前后的历史动荡时期,是否因在幼年产生了心理阴影,进而在潜意识中对内地存有较深的敌意与恶意?这就需要读者“听其言,观其行”了。
二、黎智英等三人缘何被抓?
拘捕黎智英、李卓人、杨森的罪名为参与2019年8月31日发生的非法集结案;另外,黎智英被加控一项于2017年6月4日发生的刑事恐吓案。
先说非法集结案,起因是乱港组织“民阵”申请游行失败后,转而举行未经批准的“宗教游行”,黎智英、李卓人、杨森均有到场,并有影像存证。
据港媒报道,何俊仁当日也有到场,但为何此次没有被拘捕,仍需等待警方的解释。
再说恐吓案,黎智英在当日出席活动时,突然走到香港《东方日报》一名男记者面前,他不仅用手指点对方,还言称“我拍你照了”、“我一定会找人搞你”。随后,该记者到警署报警。
根据香港法律,非法集结罪最高可判5年监禁,刑事恐吓罪最高也可判5年监禁。当然,最终要由法庭做出判决,而黎智英、李卓人、杨森在被保释后,首次到庭应讯定于5月5日,地点在香港东区裁判法院。
要知道,那个屡上新闻版面的印度裔女法官钱礼,便是在香港东区裁判法院履职,她曾在10天内两次批准保释港独头目黄之锋,还曾判处维持公共秩序的警司朱经纬入狱3个月。
那么,黎智英等人是否会受到应有的法律惩处?
三、香港在执行怎样的法律?
若就事论事仅就保释而言,没毛病,因为保释并非意味着没事,区别在于是在家里,还是在拘留所等候到庭应讯,其决定可由警方或法庭作出。
从加拿大警方拘捕华为高管孟晚舟一事可见,虽然其获准保释,但需要佩戴电子脚镣居家等候应讯,直至法庭作出最终判决。
保释适用于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或称现代法律的必备条款,包括中国内地,只是在具体执行中会有尺度上的差异,某个案件则会因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争议。此外,容易引发争议的还有由法庭作出的缓刑判决。
这与警方或法庭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有关,也与裁决者的个人思想倾向有关。当然,没有人会主动认领后者。
那么,香港在执行怎样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八条规定: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另,第十八条规定: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由此可见,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现行法律有一定区别,而在遵守《基本法》的基础上,香港可执行“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
众所周知,香港基于历史原因实行的是英美法系,虽然也有“制定法”,又称“成文法”(中国内地实行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包括《基本法》本身),但以“判例法”为主,即基于“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 原则,某个法官对某一案件的判决可作为法律依据推广实施,所以又称“法官法”。
进一步而言,法官的某项判决可以成为法律,也就是《基本法》所指的“普通法”。
另请注意:大陆法系的“大陆”是指欧洲大陆,与英美法系对称。
四、香港司法有何“漏洞”?
前文有述,警方或法庭作出何种决定,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有关,也与裁决者的个人思想倾向有关,这适用于所有“依法治国”的国家。
前文还有记,在《基本法》的规定中有“衡平法”,其属于英美法系的法理渊源之一,因为执行更为灵活,所以没有确切的定义,最为典型的是“特赦”,形象一点说便是“法外开恩”,包括在民事诉讼中,若被执行人无力支付经济赔偿,法庭可以酌情施以其他相关裁决。原本这一权力是为国王保留,后转移给国家元首或法官,并为绝大多数国家采用。
具体到香港而言,因为主要实行的是判例法,加之衡平法,所以,裁决者的执行尺度会相对更大,尤其对法官错判的豁免权更为宽松,进而,法律是否能够被公正执行,也就更为依赖于法官的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显而易见,若某个法官有悖于此,必然会成为香港司法体系中的最大漏洞。
上文之所以要从《基本法》讲到香港的现行法律,主要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依法辨析具体案例,以免因不了解或误解《基本法》的相关规定,而无谓地造成个人困扰,以及引发与他人的对立,这就有违中央政府的“依法治国”精神了。
具体到本文开篇提及的保释,其实,香港某法官做出的相关决定,也会受到香港律政司的制衡。进一步而言,法官作出的绝大多数保释决定,是得到了律政司的认可,而后者在代表香港政府负责法律事务。
综上所述,香港司法体系的“漏洞”能否被尽量堵住,包括拘捕、起诉、判决阶段,与律政司的执法立场与决心有着直接关系。进一步而言,某个法官可以依法不判或轻判,但律政司不可不依法督导、起诉与抗诉,以对犯罪嫌疑人形成持续性的压力,同时也是在向受理法官表明态度,并以此引发媒体及社会关注,进而起到监督或修订某项判例法的作用。
有消息称,黎智英旗下的《壹周刊》宣布于2月29日,也就是今天停止运营,不论他是否在以此填补应诉费用,至少由其本人创立的狗仔队模式进而毒害广大读者的平台倒闭了。
于此,引述全国政协副主席、香港前特首梁振英,针对黎智英等三人被拘捕一事的明确表态:香港是法治之区,不管后台多硬,不管在外国有什么保护伞,犯刑法或民法(包括诽谤法)的人都要受到制裁。
总之,不仅要力挺香港警方,更要力挺香港律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