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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杀夜闯家门者被判死缓,谁还敢正当防卫?

 

张家大门被闯入者破坏的痕迹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路遇醉酒男,她遭其拦车与辱骂。和父亲前往理论,三人首次发生扭打。醉酒男持菜刀砸她家门,她拿上家中“两把刀”出门,两人再次发生打斗。最终,她挥舞其中一把水果刀,伤及醉酒男右胸部升主动脉……8月25日,云南丽江“90后女子带刀反击砸门醉酒男”案检方起诉书曝光。

  检方起诉书显示,这位名叫唐雪的90后女子,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唐雪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虽然争议颇大,但检方认为:唐雪“具有《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处罚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笔者看来,这还不算很离谱。

  司法实践中,可以说,正当防卫尺度最难把握,且后果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同样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说你是正当防卫,你就是见义勇为,可以得到名誉与金钱奖励; 说你防卫过当,轻者追究你过失致死罪的刑事责任,重者给你按上故意杀人罪的罪名,让你把牢底坐穿。

  以下是11月13日,红星新闻刊发的一则题为《河南父子反杀夜闯家门者被判死缓 省检未抗诉:他不一定行凶》的文章部分内容,说是河南新乡市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因举报村支书贪腐,2009年7月2日晚,村民张好峰家遭到村支书之子许振军带人上门报复;十数天后的7月19日晚,许振军再次闯入张家,双方在院内发生冲突后,许振军被砍中要害死亡。 新乡中院、河南高院均认为,张好峰父子故意杀人,不构成正当防卫,最终二人被判处死缓。张好峰父子及其亲属坚称,该行为系正当防卫,并申诉了11年。2019年3月,张好峰妻子常卫云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检将该案交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

  2020年11月10日,河南省检出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称,案发前17天,许振军纠集他人闯入张家伤人,案发当晚,许振军再次闯入张家,对于引发本案有明显过错,但“仅仅依据许振军上次有明显过错的经历,并不能直接确定其本次一定实施暴力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并无明显不当,决定不提请抗诉”。

  说实在话,笔者对河南省检所出具的该份《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感到诧异。当然,张好峰父子打死了私闯民宅的许振军,这种情况既有可能是正当防卫,也有可能是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杀人,但最终的定性,司法机关应结合案件当中的诸多细节进行判断。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一样同等重要,同样受法律的保护。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知,针对私闯民宅的许振军,法律赋予了张好峰极其家人正当防卫的权利。然而,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是原则性的,司法实践面临的却是一个个具体的案例,笔者认为,本案中,张好峰父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需要遵循科学的司法判断逻辑。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更深夜静,老人小孩需要休息,案发前17天,已有许振军纠集他人闯入张家伤人的先例,张好峰父子俩做为弱势的一方,面对许振军等人一直捣门却不肯离开,张家把灯拉灭了也许是最好的办法,如果不是“土匪”、“恶霸”,黑灯瞎火的,相信一般人没胆再闯进去。对方如果没有闯进去,他们肯定也不会持械主动出击,等许振军一伙不再骚扰,自行离开后,他们才敢睡下,这正是张好峰父子俩想要的结果。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张家将灯拉灭后,许振军等人闯入所面对的可能只会有以下三种情况:1、张好峰父子俩已经躺在床上睡觉;2、黑灯瞎火中,一家人围坐在某个房间屏住呼吸,等待许振军一伙离去; 3、张好峰父子俩准备好器械,把“入侵者”痛打一顿赶出家门。如果是前两种情况,这伙人要么将张好峰父子俩强行从床上拉起,要么把张好峰父子俩叫到外面去,还有可能砸他们的家。可想而知,这对于张好峰的家人会造成多大恐惧!笔者倒觉得,从后面事件发展的态势来看,张好峰父子选择的方式也许是对的。或许是因为灯拉灭后院子里黑,许振军的同伙才不敢冒然跟随他闯入,否则,死的极有可能就是张好峰父子。

  因此,笔者认为,自许振军摸黑闯入张家,张好峰父子俩的行为就已经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构成正当防卫的1、2、3、4项要件。

  固然,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现在我们再来讨论本案是否具备构成正当防卫要件5、即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虽然河南省检认为,本案只有许振军一人受到严重创伤,从现场环境、力量对比、受伤人员、损伤分布、伤情程度、所持工具等因素合理推断,无他人参与阻拦、殴斗的迹象,可以排除许振军同伴李某强等第三人参与前期打斗的合理怀疑。

  但本案就算依据上述说法,也不难推测,许振军的同伙有参与捣门、后期打斗等行为。说明他们之间的暴力行为是基于共同的意思联络,而张好峰父子俩与许振军在黑暗中打斗,是很难判断其门外的同伙何时会闯入?且许振军闯入受到攻击后,如果及时往外逃,也不会丧命,之所以敢于将自己置于险境,正是由于其盲目自信门外同伙会及时出以援手,到时会立马改变打斗现场双方的力量对比。倘若是这样,对于张好峰父子俩来说,后果将不堪设想。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以正对不正的方式造成对不法侵害人的损害,是否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需要司法人员审慎考量现场的客观环境、行为人紧张、应激的精神状态,从鼓励正当防卫行使的立法目的出发,而不能机械地将不法侵害已经造成的侵害后果与防卫人行使防卫权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比较,除此之外,还要考量如果防卫人不行使防卫权而出现的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侵害后果情形。

  司法绝不能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刑事审判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笔者对本案的分析也许有不到位的地方,但与唐雪案相比,认为张好峰父子二人的行为,再怎么说至少不会被判处死缓。可从新乡中院的畸重判决,到最高检将该案交由河南省检立案复查后的奇葩结论,对于这起似乎有导向性的案例裁判,笔者很难理解!文/郑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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