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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间|用对待精神病的办法对待精神病

如今出了个吴啊萍,这一套也跟着来了:“心理忧郁,情有可原”“精神问题,无法按刑法处理”……这实际是个陷阱:严惩,与法无据,还要落个“跟疯子较劲”的骂名;不严惩,马上就开了个大门:原来可以借“精神病”犯罪,而且还可以逍遥法外,就算有犯罪成本也低得可以忽略不计。这便宜买卖不做白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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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吴啊萍是精神病,不应担刑事责任和政治责任。倘真如此,那就应该严格按对待精神病的法子对待之——你不能对自己的言行负责,那就不能让你有做出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言行的机会;你的“精神病”已经做出了严重危害社会的事,那就不能让你再有任何重复的机会。你的“神经病”好没好不能由你说了算,而只能由国家专门机构的专家说了算。

 

如果不照此办理,那如何应对“流氓精神病”?——平时没事,就犯罪那一瞬间是“精神病”,不必负责,逃脱惩罚后又“恢复正常”,逍遥自在享受正常人待遇,直至下一次“精神病发作”。这招数在西方早就被玩烂了:律师接案子后的第一招一定是看能否把问题往“间歇性精神失常”上引,千方百计证明当事人虽然平时好好的,偏偏就犯罪那一瞬间“精神失常”,不能为自己的言行负责,由此免受惩罚。而这招往往还真管用——利用“精神病”“心理失常”逃避惩罚是西方司法体制的一个公开的秘密。犯罪老手都善于事先就准备“精神失常”的证据,刑辩律师都善于把案子往“精神失常”的性质上引,连刺杀里根这么大的案子都能定性为“精神失常”,其他案子更不在话下。

 

 

如今出了个吴啊萍,这一套也跟着来了:“心理忧郁,情有可原”“精神问题,无法按刑法处理”……这实际是个陷阱:严惩,与法无据,还要落个“跟疯子较劲”的骂名;不严惩,马上就开了个大门:原来可以借“精神病”犯罪,而且还可以逍遥法外,就算有犯罪成本也低得可以忽略不计。这便宜买卖不做白不做。

 

该如何对付对这种“流氓精神病”?简单得很:以毒攻毒,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既然是精神病,那就严格按精神病处理,送到专门治疗精神病的地方,什么时候好了什么时候出来。因“精神失常”而伤害社会的情况越严重,管控越严格越久长。一辈子不好就一辈子别出来。病好没好不能由你说了算。对于真正的精神病,这是最恰当的处置。如果想假借“精神病”犯罪,那就要面临不叫惩罚的惩罚,没有刑期的囚禁。这既足以摆脱“精神病免受刑责”的陷阱,也足以让“流氓精神病”在犯罪前掂量掂量:这样的犯罪成本值不值得铤而走险。

 

因“精神失常”“心理阴影”伤害社会可以不受刑纠,但把人教育得“精神失常”“心理阴影”的人却不应不受任何惩罚,包括刑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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