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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建忠:死缓一罪的量刑定位值得商榷?


 
近期,有几个“重量级”的腐败分子被公开审判依法判决,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个人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这样的判决大快人心,彰显了党中央反腐败的态度和决心。然而对这样的量刑定位感觉有点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条,也就是说死刑有两种:即立即执行和两年后执行。立即被执行死刑的情况我们能够看到,也能够理解,而两年后再被执行死刑的基本上看不到也没有,显然这条已没有了实际意义,视乎有一点做文字游戏。死缓的量刑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因为当时我们国内有敌特和反革命分子,对于那些罪大恶极、但民愤不大的,又能够主动改造并有立功表现的罪犯,给予死缓的量刑是有利和可行的。那么今天对腐败分子采取死缓的量刑,显然就是不合适的了。看到有一个司法解释这样说:犯人在执行缓刑期间,如果故意犯罪的,经核实后可执行死刑。人仍被关押着都没有了自由,还能去继续犯罪吗,简直就是痴人说梦,不敢苟同,只得无语。
 
从保护人的生存权来说,法律对所有罪犯判决的结果无外乎就是死或不死两种。而死刑又被分为立即执行与两年后执行两种情况,那么这两者的根本区别到底在那里,应该有个明确的界限。如果罪犯所犯罪行达到法律条款规定够判死罪的,那就按死刑执行,如果不够判死刑的,那就按无期或有期徒刑来执行。从这几个腐败分子的犯罪特点、危害程度、贪污受贿的金额等来看,情况是不同的,罪行占比也是有区别的,且相差较大,但都给了死缓的量刑,这样显然是不合适的。死缓这一量刑不能成为腐败分子在死与不死之间的缓冲区,留置这样一个有弹性空间的中间地带,无疑就形成了法律上的一个新的漏洞。不能“死缓就是一个框,罪行大小都往里装”。不能让任何犯了死罪的人,还抱有不死的侥幸心理,这样广大的人民群众也不能接受。
 
其次,对于“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这一条,既然能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那么也就应该有期满被依法执行死刑的。但实际情况是所有的死缓都转为了无期,那缓刑两年还有什么意义呢,还不如直接判为无期徒刑更好。
 
人的求生欲是极强的,任何罪犯在被判处死刑后他都会想着以一切努力一切手段来达到求生的目的,但只能依法来决定。人民法院对罪犯的判刑都是依据其犯罪事实而定的,犯罪在前量刑在后,不能把犯罪之后的可能表现作为先行判刑的依据。立即执行与两年后执行的根本区别在那里,显然给人的逻辑判断就是在狱中的表现,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推理的话,那么所有的死刑犯也可以根据其在狱中的表现来定罪,那不就没有死刑犯了吗。量刑的依据是犯罪的轻重及对他人和社会的危害程度,而不是之后在狱中的表现,法律是刚性的,不能有弹性。如果有弹性就让个别罪犯该死而没有死,也给个别徇私枉法的人有了机会,客观上起到了保护罪犯的作用。延安时期的黄克功,解放初期的刘青山张子善,都是对革命有功的人,对于这些曾经为老百姓做过一些有益的事的人,在定罪时,一些领导干部乃至于审判机关一时都难以把握和决断,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也都在等待和观望着看你共产党相关机关会怎么去处理。有些人还给有关部门,甚至给毛主席写信或托人求情,希望不要判他们死刑,让他们戴罪立功。但毛主席高瞻远瞩,站在党和人民事业的高度,严肃地批评了说情的人:功是功,过是过,不能以功抵过,正因为他们有功,我们共产党领导机关才要对他们执行比一般群众更严格的纪律,不杀不足以教育两百个、两千个,乃至于更多的党员干部,正因为这样,使我们党赢得了人心和天下,打造出了一个受人民拥戴又风清气正、清正廉洁的政府。
 
这几个腐败分子,都曾在党和国家部门重要的领导岗位上,他们通晓国家的法律和相关政策制度,明知故犯,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之后不仅不收手不收敛,且更是胆大妄为肆无忌惮,他们早已把党和人民的事业抛到了九霄云外,对于这样已蜕变为人民罪犯的人,只能对其执行更严厉的审判,否则不足以平民愤和震慑犯罪,不足以教育广大的党员和干部。
 
当前,党中央正在全力推进党的全面建设,进行自我革命,反腐败的力度也越来越大,制度的笼子也越砸越紧,一个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局面已经形成,相信我们党一定会给人民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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