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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广俊:重义轻利,君子之道——评党媒起诉红色网站事件

  义利之辩,自古有之,义字当头还是利益为先,往往是辨别君子与小人的试金石。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诉红歌会网站转载了他们登载的文章,进行高额索赔,就是典型的见利忘义行为。

  首先,新闻报道作品不属于文学艺术范畴。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学、艺术作品,该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二)单纯事实消息。”该法明明白白把新闻报道作品排除在外了,因此,用保护文学艺术权益的法律来进行新闻报道作品的维权,是错误理解引用了有关法律。

  其次,湖北日报集团是党媒,经费是政府财政拨款为主,承担的是党和政府的宣传工作职责,要对党和政府、全体人民负责,不能为了谋取单位私利,损害政府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国大大小小的报纸,对转载本报首发的新闻报道文章,那都是求之不得的,这可以说是一个行业惯例了,哪像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财迷心窍,不择手段地捞钱。

  这场官司未了,宁波日报报业集团下属的宁波智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先是起诉《昆仑策》网站,紧接着又起诉了《红歌会》网站,罪状是这两个网站几年前转载了梁衡在某党报颂扬毛主席的几篇文章,被告知文章侵权,马上删了也不行,一定要拿到赔款。而且所赔金额高的吓人,动辄索赔数万元。

  梁衡的文章是文学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这与湖北日报新闻报道稿件性质不同。但是,也有需要弄清的地方。如果,网站从梁衡的书中不经授权直接转载了文章,这种做法是有问题的,但如果是间接转载,另当别论,即使赔偿也是有限的。特别是刊登了梁衡文章的报纸杂志事先没有申明不许私自转载情况下,经提醒,马上删除,一般来说,是不用赔偿的。

  现在媒体、网站、出版单位往往发出这样的声明:“二是没有书面授权,禁止任何媒体、网站和个人使用或下载使用,包括引用、复制、转载、链接、摘编、镜像等其他任何方式,否则就是侵权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是自己单方面的规定,有的根本没有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属于这九种情况,单位和个人即使没有得到作者授权使用了作者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属于侵权。

  至于网站和个人用互联网、微信等形式转载了某人的文学作品,也要追责索赔,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如果索赔事例一开,会发生天文数字的索赔官司。就拿我来说,网上微信转载我的文章点击量上万的也有多篇吧,我如果向每个转载阅读者进行索赔,即使每人每次使用费1毛钱,我也发财了,能这样做吗?如果此例一开,新华社会成为全国最大的盈利单位,还用得着政府拨款吗?他们不花政府的钱当然无需向党和政府负责。这种事想一想都怕。

  我再举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我的观点。前几年,农民工歌手旭日阳刚组合演唱汪峰的作品“春天里”大火,比汪峰原唱影响更大,影响到了汪峰的利益,汪峰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不允许旭日阳刚演唱这首歌。旭日阳刚只好不唱了。汪峰并没有追究旭日阳刚以前唱这支歌的侵权责任,大家都知道,旭日阳刚靠唱这首歌挣了不少钱。但到了当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旭日阳刚照样唱了这首歌,也没有听汪峰对此追究。因为,春节晚会是公益演出,不是商演,即使中央台也给了旭日阳刚劳务费,也没有改变公益演出的性质。你听说过广场大妈跳广场舞,交作词作者和曲作者的有偿使用费了吗?因为,她们是公益性社会活动,没有人从中挣钱。红歌会是一个紧跟党中央宣传社会主义思想的公益性的网站,在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人民群众中有着巨大的影响。即使该网站转载过你们报社的文章,你们要索赔,首先你要搞清楚,红歌会通过转载你们的文章,获得了多少利益。如果没有经济收入,是公益行为,完全无须赔偿。

  再说,你索赔金额是如何算出来的,报纸登载一篇新闻报道稿费往往只是几十元的稿费,文学杂志登一篇1万多字的作品,稿费也超不过1万元,别人转载了一下,就索赔6万多元,亏你能想得出来,真是财迷心窍。即使没有授权,转载了你的文章,赔偿金按照通行的稿酬标准支付你的稿费也就是最高的了,岂能满足你信口开河的要价。

  梁衡是我敬重的作家,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就别人转载了梁衡的文章进行索赔,我原以为只是宁波日报的事,后来看到梁衡的索赔授权委托书后,我感到悲哀。梁先生您作为一个副部级干部,红色文化的撰写传播者能这样做吗?梁先生几年前曾义愤填膺地写文章控诉,他参加第七届鲁迅文学奖的一部作品,在评审中因为内有几篇宣传红色文化的文章,受到了一部分公知评委的打击,没有评选上。我当时很同情梁先生。而就在这个时间段,红歌会转登了梁先生的几篇文章,这也是对先生一种声援。如今梁先生变脸了,要向红歌会索赔。难道先生写文章只是为钱为名吗?革命前辈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而先生现在是只要钱不要主义了。红歌会主编不想吃高铁车上价格较贵的盒饭,被堵在武汉站出不来,饿了肚子。先生是一个名利双收的大家,打着弘扬红色文化的旗号,却向同一战壕的战友捅刀子,干出这种见利忘义的事,真让我难以理解。我为梁先生感到羞耻。

  两家向红歌会网站索赔的报业集团,其行为就像流氓无赖街头碰瓷一样,不要忘了你们中多数人也是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莫要忘了自己的初心使命,干亲者疼、仇者笑的蠢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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