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媒体上突然出现“谁对民营企业喊打喊杀就封杀谁”的嘶叫声,我觉得这是非常不正常的。
我认为,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各有长处,在现阶段适当地发展民营经济还是需要的。可是有些人却把民营企业吹上了天,就实在是不应该了。
一、民营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对国家的贡献比不上国有企业
吹捧民营企业的最著名的一个理由是“56789论”,说国内民营企业对现在中国社会经济贡献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意思就是说民营企业是中国社会经济的主体,贡献最大。
但我觉得“56789论”有三个逻辑错误:
第一个错误,民营企业占全国企业90%以上的数量,不是民营企业自己搞出来的。
大家都知道,过去全国几乎全都是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很少。后来三搞两搞,把绝大部分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都改成民营企业了,这一减一增,民营企业当然要占全国企业数量的大头了。民营企业占全国企业数量的大头,当然从总体上看贡献的比例要大了。但是,如果用这个理由来说明民营企业的优越性和重要性,是没有说服力的。这就像一个工厂,原先大都是甲省人,后来把甲省人都赶走了,而新进了许多乙省人,乙省人占到全厂职工的90%以上,这完全是人为的结果,这能够说明乙省人就比甲省人强吗?
第二个错误,民营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对国家的贡献并不比国有企业强。
民营企业占全国企业90%以上的数量,吸收了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但只创造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和70%以上的技术创新,这说明民营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对国家的贡献,从企业单位的平均数来看是不如国有企业的。举一个例子:一个工厂搞了3件技术创新,创造了400万元GDP,上交了5万元的税收,而另外9个工厂总共只搞了7件技术创新,创造了600万元GDP,上交了5万元的税收,,你说,就每个工厂的平均数来说,哪个工厂的经济效益好,对国家的贡献大?这样的算术题,连小学生都会算。
第三个错误,民营企业的“56789”违反了我国的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请问:民营企业占90%以上的企业数量,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60%以上的GD P, 50%以上的税收,这还是“公有制为主体”吗?
所以,用所谓 “56789论”来说明民营企业经济效益好和对国家的贡献大,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二、民营企业的职工收入也比不上国有企业
据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2022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106837元,平均每月8903.08元;全国城镇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62884元,平均每月5240.33元。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只有非私营单位职工的58.8%。这一数字,不仅说明民营企业职工的收入比不上国有企业的职工,而且也说明民营企业对于我国目前存在的分配不公和贫富差距所做的“贡献”,要明显大于国有企业。
三、民营企业存在着先天性的缺陷
民营企业基本上属于私营经济,因此,私营经济所固有的弊端,如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社会生产的无计划性,对职工的剥削等,民营企业也存在。由于民营企业存在着这些先天性的缺陷,导致许多民营企业唯利是图、违法经营,不少民营企业甚至走上犯罪道路。这里仅举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围猎官员。
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这几十年揭露和查处的贪官,绝大部分与民营企业中的不法企业主有关。他们以钱与色等各种“好处”为诱饵围猎各级党政官员,用“糖衣炮弹”打败了许多党员干部,结果搞得我们党“反腐永远在路上”。
不仅如此,这些不法企业主还趁改革之机,通过行贿等手段,用很低的价把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据为己有,变成私营企业。结果害得许多地方政府吃了哑巴亏,本想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最后却搞成了私有制为主体。
这么一来,这些地方的GD P和税收都要靠民营企业,没有GD P和税收政府就没有政绩,如果民营企业稍微“躺平”,政府甚至连工资都发不出来,更别说城乡基本建设了。最后,这些地方的政府被逼得只好去给民营企业当“店小二”了。
第二个例子,孳生黑恶势力。
这些年揭露打击的黑恶势力,也绝大部分与民营企业中的不法企业主有关。黑恶势力要想坐大,没有钱是不行的。于是,他们就通过组织卖淫、贩卖毒品、强买强卖等各种不法手段拼命敛财,再用搞来的钱行贿官员和豢养打手,横行一方,欺男霸女,明抢暗夺,为非作歹,在保护伞的庇护下,一天天坐大。尽管党和政府多次组织扫黑除恶,但“大火烧不尽,私风催又生”,黑恶势力在许多地方成为难以根除的毒瘤。
至于其他的违法行为就更多了。我想,很可能绝大部分的民营企业主都不敢公开说“自己从来没有偷税漏税,不怕税务部门来查”。
最后,我要再次说明,我不是说民营企业一无是处,我前面已经说过“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各有长处,在现阶段适当地发展民营经济还是需要的。”我只是反对某些人把民营企业吹上了天,说成是中国人民的“救世主”。我想对这些人说:民营企业也有缺点,也是可以批评的。如果对某些民营企业的缺点进行批评就是“对民营企业喊打喊杀”,那么党和政府组织扫黑除恶,打击某些民营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又算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