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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阳县公安局的权力究竟有多大?

  《乌有之乡》《红歌会网》等红色网站,一年多来多次刊发为昔阳县一位老教师被公安局非法欺负鸣不平的文章,令人泪目。今年2月15日至25日,又刊发了《比截访更为可怕的手段》《昔阳公安权力大,依法访权被剥夺》等文章,读后更为令人气愤。作为人民公安如此对待一个车祸致残的老者,实在太不像话了,不得不替这位高龄受害者说句话。

  老教师于2021年发生车祸致残,昔阳县交警队枉法认定,老教师当即申请晋中市交警队复核,市队认为其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实际上还有适用法律错误,只不过市支队没有说出),责令重新认定。昔阳县交警队又维持原非法认定,老教师当即依法申辩,交警队撤走《认定书》后至今没有给出任何合理合法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致使不能诉讼维权。老教师多次找县公安局无果后上访,材料转回县公安局后,公安局曾经三次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每次都明确指出:“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向昔阳县政府或晋中市公安局提出复查申请”。

  三次《处理意见》,除了作假就是以权代法。甚至炮制出左下肢缺失可以驾驶机动车(这里是摩托车)的假法律依据;本来《认定书》上面签字的办案交警是张某,公安局却说该没有参与复核认定。这种违法作假袒护交警队的行为,老教师自然不能接受,依法多次向晋中市公安局提出复查申请,同时将《复查申请书》发到国家信访局网上。11月22日,晋中市公安局在国家信访网上出具《受理告知书》,承诺在12月31日前给予书面答复。

  2023年2月10日(已逾期50天),老教师发现国家信访网上有了晋中市公安局的《答复意见书》,下载后却是昔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意见,违法编造理由告知“不能进入复查程序”。

  本来老教师向晋中交警队提出复核申请的程序已经走完,公安局却拿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看着上面“复核只有一次”的条文,让再次申请复核,以权卖法也太厉害了!

  本来老教师反映的是昔阳县公安局执法违法和作假欺骗的问题,公安局却让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法定途径处理。这是什么逻辑?

  昔阳县公安局让老教师向市公安局申请复查,却又不让进入复查程序,出尔反尔玩弄法律也太随便了!

  晋中市局出具《受理告知书》,由昔阳县局给出《答复意见》,什么时候县局=市局了?查看《信访工作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都是应该由复查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出意见,并没有下级机关代替上级机关给出意见之规定,这种行为是否是晋中市公安局或昔阳县公安局的创举呢?公安是执法单位,并非违法单位,虽然有权,但也不能违背法律创造法律吧?

  公安不给出合理合法的认定书,老教师不能诉讼维权。市县公安串通,不让进入复查程序,老教师的申诉权利也被剥夺了。他们知道老教师年老致残,不用截访,那就名正言顺的“阻访”,

  不让你逃出县公安局的掌心。如果没有亏心事,何须如此?

  一身正气的老教师自然不能接受被剥夺权利,又通过国家信访局再次向晋中市公安局提起复查申请,从网上查询,材料已经转晋中市公安局。但网上显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仍然是县公安局的,只不过为了欺骗国家信访局,挂了一个晋中市公安局的招牌而已。

  在《不予受理告知书》中说:“我们已经受理给你答复”。请问昔阳县公安局,对于你们剥夺公民上访权利的行为,给出过什么答复?大概你们的答复就是“不能进入复查程序”吧?你们觉得这种冠冕堂皇违法限制公民的权利的行为合法吗?能够在法律面前和全国人民面前站住脚吗?当老教师在上访材料中依法反驳你们的理由和控告你们剥夺权利时,你们为什么不依法作出解释,而是坚持错误到永远?

  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县公安局并非信访终结机关,晋中市公安局也并非信访终结机关,昔阳县公安局并不等于晋中市公安局,不能替代受理复查单位出具意见书。像这样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应该严肃过问。

  辛苦耕耘一生且成果累累的老教师说:“罪犯都可以上诉,我连说话权也没有了!”听后确实令人痛心。

  昔阳县公安局的权力也太大了!能够代替上级公安机关履职信访答复,能够明目张胆歪曲法律作出处理意见,能够制定“不能进入复查程序”法律,能够替市局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也能限制公民的权利,更能出尔反尔作出决定或者随便处理!

  不要忘记,你们的权力是人民给予的,公安的前面还有“人民”两个字,是为人民服务的,不是欺压人民的!

  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不是人治国家,是依法治国的,不是依利益链治国的。向昔阳县公安局这种作为,不知道广大网友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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