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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广俊:重复信访无效的忧虑和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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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是指单位和公民个人向各级政府行政机关、人大、政法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党委纪检委等部门反映诉求的信件,依据的是党中央、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信访工作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针对行政信访工作的专门法规,各部门往往另有专项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制定了《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行政信访和法院审理的案件,都走程序。走完了程序,即使信访当事人对办理结果不服,一般来说,再写信访材料已经不被相关单位接收了,即使有人接收下材料,也不会进入办理程序中去,不会再出信访答复结果,也就是说重复信访无效。下面我具体阐述一下。

  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行政单位接到公民信访件立案后60天内给予答复,公民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单位提出信访复查申请书,复查时间为30天;对复查结果还不服,还可以向更上一级单位提出复核,复核时间30天。一旦更上一级单位出具了复核意见答复书,就意味着你的信访案已经了结,不管你服不服,你再就同一件事情提出信访,就属于重复信访,无人会受理接收。你再闹,越级上访就属于缠访、违法上访,你的上访行为一旦有过激行为,就有可能会受到行政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前十几天,手机头条转载了凤凰网发布的一个新闻,说,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派出所作出的一则《公安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引发关注。该公告称,“姚某某于2022年5月以来,恶意邮寄一千余封信件到国家信访局、公安部等部门,严重扰乱了相关单位等正常办公秩序,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处以拘留十日的处罚”。这就是一个现成的例子。一般来说每封平信的成本约为5元钱,寄快递的成本为25元。唉,该人就不知道,重复信访不再受理的道理,真是花钱买罪受。从报道中来看,该人在寄信的过程中并没有过激的行为,依然要被行政拘留,这就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关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有一审、二审、再审三道程序,再审结束后,法院不再接受此案申诉材料。我因参评市政府的一项科技行政奖励,向呼市中院起诉作出行政决定的乌兰察市政府和作出行政复议的自治区政府,先后经历了中院、高院6个合议庭的审理。法院让我在两个被告中只能二选一,我的态度是,两个被告都有错,我都要告。但法庭一定要我二选一,那我尊重法庭,可以二选一。我在法庭上作出了二选一,并且写下了书面材料,但法庭依然裁定我败诉。我再给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申请书中只提了一个被告,但最高法行政合议庭却又给我强加了一个被告,进而说我违反了二选一的原则,裁定我败诉。对这种栽赃陷害式的裁决,我不服,到最高法院交《提请院长再审申请书》,最高法接待大厅工作人员告我,你的案子司法程序已经走完了,最高法不再接受你的材料。我通过最高法举报网,向最高法纪检组提出追究栽赃陷害法官的责任的举报,该纪检组两次答复我,“您所反映的问题属于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工作范围,不符合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条件。”最高法纪检组明明知道,我的案子已经走完了司法程序,业务部门已经不再受理我的申诉材料了,可他们还是将我往死胡同里推。

  我向最高检提起抗诉申请,最高检转到自治区高检办理。高检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更是荒唐,该决定书对我申诉的理由无一回应,而是自撰法律依据来判案:“关于申请人称其在上诉状及再审申请中对二被告作出了‘二选一’,法院应当按照其选择进行审理的主张。法院针对同一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一般来讲,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在一审时提出,二审不得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这种理论的依据主要是对两审终审制以及当事人审级利益的维护。”这种判案依据是检察官自定的,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况且,中院当初就以两个被告立案的,是法官要求我变动,而检察官又不允许我申请变动,能这样断案吗?

  因为疫情的原因,内蒙古高检关闭监察服务大厅很长时间了,我向内蒙古高检寄了十几封上访信,反映检察官自撰法律依据断案的问题,都没有得到回音。前几天,我到接待大厅反映问题。接待人员不接受我的材料,理由是,你的案子已经走完了监察程序,我们不再接受你的信访。我说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三条“(二)不服从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检察院没有道理不接受我的信访材料呀?该同志说,你好好看看第二条是咋规定的,“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依法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活动”。什么叫依法?你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而你的案子已经走完了行政诉讼程序,我们还能再接受你的信访材料吗?我又说,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确有错误的”,就按这一条,我也可以通过信访来反映我的诉求呀?该同志答复是,该条款第一句话,就指明了“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而不是当事人发现的。我被说服了,但心有不甘。也就是说,即使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决定书确有错误,我也不能再信访申诉。该同志说,如果检察院自己发现错了,即使你不提出申诉,也要过问。但你的信访件,我们不再接受。

  从我亲身经历来看,我认识到我国现行的信访、司法制度规定,公民反映的诉求一旦走完了程序,从法律意义上讲该案已经了结,以后公民的诉求,相关单位不再受理。除非法院、检察院自身发现了错误,才能纠正。也就是说,重复信访无效!

  这样的法律规定有没有问题呢?首先说,信访、法院的三道办案的规定是必要的,因为解决问题不能没完没了,这样太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但是,历史和现实事例告诉我们,决不能把这三道程序绝对化,要有纠错的机制。我的理由是:

  第一,在信访和司法实践过程中,不可否认的是存在大量冤假错案。

  就拿黑龙江残疾老农民隋广义杀副市长一案来说吧。隋广义种了29年的地,被副市长霸占了。官司经过二级法院审理,隋广义都败诉了。虽然行政村为隋广义提供了村土地原始台账复印件、村委会分给隋广义土地的证明,隋广义本人提交了每年交农业税费和领取种粮补贴的的收据,但法院都不认可,而是确认了该副市长手上有当地土地局发的土地所有权证书。我想审案法官心里也明白,村里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土地局凭什么拿村集体的土地给副市长发土地证书呢?按政策规定,公务员根本不允许占用农村的土地呀。可二级法院却判决村委会和隋广义输了,而且要隋广义赔偿原副市长80万元,隋广义只好以命相博了。刚看到了手机头条上一条消息,隋广义的大女儿说,她家的土地经各级部门和乡村协商,已经妥善解决了,只是隋广义付出了惨烈的代价。这样的例子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

  第二,对高院、最高院的法官监管存在重大的漏洞。

  以我的案例来说,最高法合议庭栽赃陷害式的裁定,内蒙古高检检察官自撰法律依据作出的不支持抗诉决定书,这简直是无法无天的错误,可当事人却没有渠道鸣冤叫屈。因为,法律规定,一旦走完了司法程序,高院、最高法和高检、最高检的法官检察官即使判错了,错的再离谱,当事人的反映也无人再受理。理论上法院纪检组可以监管,但你手上要有法官受贿的证据他们才会管。就像我在再审申请书只提了一个被告,法官又给我强加了另一个被告,进而判决我违反在两个被告中二选一的原则败诉。这种栽赃陷害做法,纪检组也认为不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没有人对高院法官进行监管,他们中的腐败分子就可以欲所欲为。

  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海南省高院张家慧一案了。张家慧的老公侵占了生意合伙人易某的资产,易某多方讨要不得,只好采取了非正常手段,他拿到了张家慧涉嫌参与赌博的视频、音频的证据,来威胁张家慧老公还款。款是要到了一部分,可张家慧反手告易某敲诈勒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办理了易某敲诈勒索案,易某在劫难逃。可事情出现了意外的转机,有记者报道有人举报张家慧家族资产超百亿,财富来路不正,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张家慧终于落马了,被判了18年。二年后,法院撤销了易某的案子。由此可见,高院中的腐败分子是多么的猖狂,她的能量有多大!

  近年来,内蒙古高院前任院长被抓,5个副院长级别的人落马了。他们贪赃枉法的背后,有多少人在蒙冤受罪呀!我们能以走完了司法程序,就可以维持错案吗?应该看看蒙冤当事人的血泪控诉吧!

  第三,高院纠正自身错误比登天都难。

  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呼格吉勒图一案了。真凶赵志红现身,承认是他杀了人,与呼格吉勒图无关。经公安部专家科学验证,确认就是赵志红杀了人。但内蒙古公检法中有人就是硬顶着不纠正,有人甚至主张赶快把赵志红判决死刑了事,反正呼格吉勒图一案已经走完了法律程序,可以不予理会。是新华社记者汤计在杂志和内参上6次写文章反映呼吁,历时18年,终于迎来了呼格吉勒图一案的平反。虽然事后纪检部门对呼格吉勒图一案的27个责任人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但无一人受到降职、开除、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由此可见,高院纠正一件错案有多么的难!

  第四,从历史上看,过去现在将来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冤假错案。

  读党史书籍,我们都可以发现,在为新中国成立浴血奋战的革命先烈中,他们并非全死在敌人炮火和屠刀下,有不少人是死在自己同志的手中。党的历次错误路线伤害了多少好同志呀,这是革命事业的复杂性、曲折性所造成的,过去现在都难以避免。因此,党有一个优良传统,那就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共产党人有勇气承认错误、改正错误。由此来说,信访司法部门以一旦走完了程序,就可以不管,不给当事人留申诉空间的绝对做法,违反了党的宗旨和传统。

  第五,“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不能一推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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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不断增进人民福祉、实现人民幸福,是党的初心使命的集中体现与现实反映。践行党的初心使命,就必须始终坚守人民立场。他在二十大报告说:治国有常,利民为本。为民造福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他还说,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要通过信访渠道摸清群众愿望和诉求,找到工作差距和不足,举一反三,加以改进,更好为群众服务。

  在信访和司法工作中要好好理解落实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法官检察官行政官员要牢牢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立场和观念,绝不能受形式主义、教条主义、官僚主义的摆布,要聆听人民群众的反映,紧密联系实际,改进工作,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地解决问题,全面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形成一个民心舒畅,正义弘扬的局面,党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为建设繁荣富强文明发达的社会主义中国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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