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迁西好人”马树山被错诉案,迁西县公安局、检察院原本急于办成铁案的心态,从办案的时间节点可见一斑。
据媒体报道,2023年12月6日,迁西县公安局接到了迁西县委办公室的书面报警,称马树山写信反映该县书记李贵富等人的问题“无事实依据”;
三天后,迁西县公安局刑拘马树山,理由是涉嫌诬告陷害罪。又过了十一天,迁西县检察院对马树山批准逮捕。
当月28日,此案侦查终结。警方以涉嫌诬告陷害罪移送审查起诉。五天后,迁西检方对马树山提起公诉,并增加一个罪名——诽谤罪!
从接到报警,到抓人、移送起诉、提起公诉,案件走完审判前的所有流程,用时还不足一个月。
可谓办案神速!检察院急于立功、想向领导表忠的心态跃然纸(公诉书)上!全然不顾法律之准绳!
今年1月12日,《经济观察报》独家报道后,舆论哗然。事情极速翻转——三天后,马树山获得取保,检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撤回起诉。
这一“秒撤”的背后,原来是最高检派员指导办案,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指令迁西县检察院撤诉的,并非是迁西县那些办案人员幡然悔悟、自我纠错!
从最高检、河北省委等方面强调的追责来看,此案完全是“不该诉的瞎起诉”。每年的重要时刻即将来临,迁西乃至唐山方面追责的步伐,似乎需要提速了。
另一起深圳办理的案件,似乎又呈现了某些检察院“该诉的有意不起诉”。
顶端新闻日前发布的报道《“只有从犯”的废铁走私案:获刑者追问“主犯去哪儿了”》,揭露一起普通货物走私案的离奇之处——生效判决中,法院认定的团伙犯罪,只有从犯、没有主犯。部分“另案处理”者,获得检方不予起诉处理。
梳理起来,事情其实很简单,但背后的隐晦之事又不简单!
港商陈某林找旧识王某峰帮忙,一起从国内采购废铁、包柜出口至泰国。他们找了三家货代公司,采取“全包”式委托出口。
货代公司给出具体费用后,双方商定以10600元/柜“包干”出口。此后,货代公司联系了报关公司伪造资料、低价报关。最终,货柜因低报价格被海关查扣。
这起废铁出口生意,因偷逃税款被认定为走私案。货主、货代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报关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均被衡阳海关缉私分局查办。
有趣的是,案件移交至深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三家货代公司被“格外开恩”。深圳检方将此案公诉至法院时,起诉书中将三家货代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均标为“另案处理”。然而,他们实际是被检方“不予起诉”。
更有趣的是,生效判决中,全案只有从犯,没有主犯!
法院审理后认定,该案系共同犯罪,陈某林作为“包税”走私的货主,王某峰作为受陈某林雇请和指使的人员,均可认定为从犯;
负责报关的易某尧、潘某、被告单位凯利升公司,为赚取小额报酬,帮助他人制作虚假材料申报出口,在整个走私链条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面对媒体的采访核实,深圳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坦言,确实认定的各被告人均是从犯。检方未对三家货代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提起公诉,该院无法对这些单位和人员判刑。
只有从犯、没有主犯,这从法律上能讲的过去吗?来自北大、人大、政法大学等多位知名法学教授论证时提到,法院在已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将本案所有被告人都认定为从犯,但却没有对本案的主犯作出认定、说明。 从犯处于从属于主犯的地位。一个犯罪可以没有从犯,但必须有主犯。
从犯的成立,以主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犯罪为前提。在没有对主犯及主犯的实行行为做出认定的前提下,无法判断其他人的行为是否对犯罪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也就无从认定从犯。
专家们指出,本案判决没有对主犯作出认定,就直接认定陈某林、王某峰等人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从犯,违背一般的法理逻辑。
此后,货主陈某林不断申诉。他在申诉状中描述,作为货主、发包人,他们选择的三家货代公司都是资质高、信誉好、专业性可靠的企业,足见其长期合作、守法经营的初衷,未有走私逃税的想法,至于“包干”价格,也是根据货代公司的报价而确定的。
陈某林申诉称,货代公司是该案中不可或缺的、起核心主导作用的一环。货代公司包揽业务之后,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进一步压低价格,将出口报关事项层层转包给报关代理公司,并组织、实施低价报关行为。然而,货代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却无一获刑。
陈某林喊冤:主犯被放纵,而作为从犯的他,却承担了最重的刑事责任,这结果未有公平正义可言。
这三家货代公司确实不一般。他们似乎真能如其所言——“动用关系圈、摆平案件”!公开资料显示,骏鹏公司属东莞港务集团下属子公司,后者属于东莞重点市属国企。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由上海环世物流集团100%持股,2010年在广州设立分公司,该集团在货代物流领域较为知名。深圳优通公司成立于2010年,也是一家从事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为主的企业。
作为中间环节的货代公司,是否涉嫌走私犯罪?因何不予起诉?2024年1月10日,顶端新闻记者联系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实。该检察院相关负责人称,经请示领导,不接受采访。
是不敢说,还是不能说?笔者在此无法判断。不过,由“另案处理”变成“不予起诉”,这背后的司法考量,确实应该讲清楚!以充分的事实和理由,消解同案人的质疑,回应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关注。
到底,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还能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诉与不诉,谁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