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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雨潇:主张“废死”的法官是否有资格参与死刑案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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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志军被执行死刑,正义终于得到了伸张。这个案子本来案情十分清晰:张志军先是伙同女儿张瑜霸占了女婿邹朔一家出钱买的房子,把邹朔赶了出去,然后要求女儿离婚。2018年,张瑜将邹朔父母买给儿子的车卖了,随后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要求邹朔净身出户。几个月后邹朔见张瑜去意已决,也向当地法院起诉了离婚,希望分割两人共同存款14万元以及房子和车子,并要求张瑜的弟弟张占武返还之前所借的5万块钱。但法院以两人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予离婚。
 
与此同时,张志军买了一把剔骨尖刀藏在衣柜里。2019年1月10日,邹家三人前往被张家霸占的房子看望孩子,其间张志军用剔骨刀捅刺邹家三口,33岁的邹朔身中4刀,57岁的其母杨会芬身中3刀、58岁的其父邹成海身中1刀,刀刀致命。张志军故意杀害三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理应偿命。
 
然而本案的司法进程却一波三折。
 
2019年12月20日,成都中院一审判处张志军死刑。张志军不服上诉。2020年10月28日,四川高院二审改判了张志军死缓。在受害者家属的强烈抗议下,四川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于2021年12月31日再审改判张志军死刑,报请最高法核准。最高法认为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核准死刑。最终凶手张志军才被正法。
 
四川高院二审为什么会改判死缓?在宣判后数月的时间里,公众无从得知。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本案二审判决书因“涉及国家秘密”不予公开。受害者亲属称,二审开庭他们甚至都没有得到法院的通知,还是看了凶手张志军代理律师的公众号才发现已经宣判了。
 
直到2021年4月6日,二审宣判后的五个多月,邹家人历经千辛万苦才终于拿到了二审判决书。其内容令人错愕震惊。判决显示四川高院的改判依据是张志军有“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然而这里所谓的“被害人亲属谅解书”实际上是邹朔(名义上)的妻子、凶手张志军的亲女儿出具的。邹朔父母邹成海、杨会芬的兄弟姐妹均未谅解凶手张志军!女儿“谅解”父亲杀死自己早已不爱的丈夫一家三口,这本身就不足为凭。法官居然采信,实在匪夷所思。
 
判决称“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抢夺孙女,张志军劝阻无效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及亲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实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的直接责任”。这一段“抢夺孙女”内容的依据竟然完全来自当时在场的凶手张志军和其妻子姚兰英的一面之词。
 
判决还指出,从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来看“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张志军教唆伙同女儿霸占抢夺邹家财物,为阻止邹家人抱看孙子故意谋害邹家三口人,难道这还不够卑鄙、不够恶劣吗?
 
为了理解这项判决的逻辑,我特地去查了查本案二审的主审法官,发现是四川省高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王静宏,看到这个名字我就不奇怪了。2008年成都孙伟铭醉驾肇事案就是此人的杰作。
 
当时孙伟铭无证、醉酒、逆行驾车,连撞5车,导致4人死亡、1人重伤,而且还肇事后逃逸。成都中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判处其死刑。孙伟铭不服上诉,四川高院受理。
 
二审主审法官、时任四川高院刑四庭副庭长王静宏认为,孙伟铭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其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案发后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孙伟铭二审(终审)被改判无期徒刑,逃过一死。
 
按照王静宏的判罚,张志军谋财害命,捅死婆家三口,只要事后“认罪悔罪”、取得亲女儿的“谅解”,就可以免于一死;孙伟铭酒后驾车逆行连撞数车、撞死4人逃逸,只要事后证明当时醉了,没有“主观谋杀意愿”,也可以免于一死。两名罪犯得到了王静宏的“宽赦”,然而被他们害死的7条人命却永远也不能复生了。
 
王静宏会屡次撤销死刑判决其实并不意外。除了上述两起案件,他主审的公开渠道可查到的所有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罪案,被告均被判死缓、无期或有期徒刑,没有一例死刑。这和他个人的“信仰”息息相关。
 
王静宏多年来一直公开鼓吹“废除死刑”。孙伟铭案二审宣判后,王静宏对央视记者柴静阐明了自己对死刑的看法。他认为“杀人者死”是中国几千年来的落后观念,“这种严刑峻法并没有遏制或者杜绝我们现在存在的杀人案件”,并称“以命抵命的文化”与“现在法律文化的发展是不相适应的”。
 
王法官的说辞完全是照搬照抄自西方自由派的废死论,我在以前的文章(https://www.guancha.cn/daiyuxiao/2019_08_09_512831_s.shtml)里对这些观点有详尽的批驳,这里不再赘述。一言以蔽之,这些人主张废除死刑,实质上是把罪犯的“人权”放到了受害者的人权之前。他们对穷凶极恶之徒进行“宽恕”和“谅解”,只不过是远离犯罪的社会上层人士的伪善罢了。
 
应不应该废除死刑并不是本文的主题,关键在于中国现在没有废除死刑。最高法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分子依法适用死刑,是贯彻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刑事政策的重要方面”。
 
王静宏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的法官、中国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维护者,将西方某些势力废除死刑的主张奉为圭臬,这本身就有负国家和人民对他的托付和期望。而他为了推动“废除死刑”的政治议题,不惜公然对抗最高法的死刑指导意见,滥用刑事自由裁量权,选择性地采纳或无视相关人证物证,盲目随意将死刑改判死缓或无期徒刑,这是将个人司法立场凌驾于国法之上,公然破坏我国法制和公序良俗。
 
很多国内的法律界人士言必称美国,我们来看看美国怎么处理这个问题的。按照美国的司法制度,死刑的判决只能由陪审团做出(vide Ring v. Arizona)。成为死刑案件的陪审员(death-qualified juror)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不原则上反对死刑;二、不认为所有谋杀者都应当被处以死刑,否则会被取消陪审员资格。这么做是为了确保陪审员一方面不会因个人情感、道德或宗教信仰对穷凶极恶、本应处以极刑的罪犯网开一面,另一方面也愿意考虑死刑以外的选项,例如终身监禁。
 
这套程序非常值得我们思考。按照中国的司法制度,是由法官而不是所谓的“陪审团”做出死刑判决。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我认为,我们有必要考虑对死刑案的审理法官进行预先筛选,禁止支持“废除死刑”或原则上反对判处死刑的法官参与审判工作。部分法官滥用职权,根据个人“信仰”任意妄判,造成重罪轻判,使得罪犯逃避应得的惩罚,这样的人理应被调查、追责以及清除出法官队伍。
 
韩非子云:“且夫重刑者,非为罪人也。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如果恶没有被惩罚,就是善受到了侮辱。
 
(作者系物理学者、美国社会观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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