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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懋仁:国有资本与私人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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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上,看到有关论述资本的一些文字,其中有这样一段论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服从于发展生产力的需要,资本的积极作用需要充分发挥。而且资本并不像马克思批判的那样来到人间就充满着血和肮脏的东西。例如,中国的工业资本的原始积累,是建立在农村改革、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后的剩余劳动力流动基础上的。但是,既然是资本,便具有逐利性,其消极作用也是不可避免的,其负面效应会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表现出来。现实经济中出现的负面问题相当部分原因可以归结为对资本的负面行为认识不足,以及由此导致的缺少监管和规范。
 
大概这篇文字的作者想要表达这样的意思,我们现在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还不能完全离开资本,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资本存在的积极意义。这些表达总的来说,没有太大的问题。然而,为了表达资本在今天中国的积极意义,就说,资本不像马克思批判的那样,来到人间就充满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这样的说法就有点过了。
 
文字的作者既然提到了资本的原始积累,那么我们都知道,西方帝国主义的资本原始积累就是充满着血和肮脏的东西。在西方的殖民扩张中,到处都是鲜血,甚至是殖民地人民的生命,而那些所谓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的阴谋、欺诈、暴力等,哪一个不是肮脏的东西?作者认为资本不像马克思批判的那样,这样的说法未免有点轻率。
 
文字的作者这种轻率的态度有可能来自于,他把今天在中国存在的所谓资本种类搞得混淆了起来。今天中国存在着国有经济,那么国有经济或者国有企业运行中所需要的资本金或者资金就被称为国有资本。从表面上看起来,这种国有资本的功能与私营资本的功能没有什么区别,都是社会生产中所不可缺少的元素。然而在属性上,在基本性质上,两者的区别不仅非常的大,而且是完全不同的。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资本是要追逐剩余价值的。资本的生产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这在马克思那里,完全没有问题。在现实资本主义那里,这同样没有问题。但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国有经济所拥有的或者使用的资金或者资本金,其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利润,不是为了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国有资本主要是为中国社会主义工业生产与农业生产提供资金支持和服务的。在中国。国有资本的主要方式和目的不是自身的再生产,而是物质产品的再生产。这一点的区别是非常重要。
 
严格地说,用国有资本的这种称谓并不适合,因为它很容易与私人资本的概念混淆起来。用国有资本的称谓是不太妥当的。私人资本从它产生的那天起,目的就是逐利,资本用于投资的领域,也是看在这个领域里能得到多少利润,即能获得多大的剩余价值。如果在这个领域不能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那么资本一定会从这个领域里撤离出来,而转到其他领域里。像联想,就是最典型的。联想看到,在高技术领域里,它不能很快获得更大的利润,就应该投向房地产领域,这就是资本逐利的特性所决定的。
 
国有资本的使用过程也会有剩余劳动,也会占有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但这与私有资本所占有的剩余价值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国有资本占用的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不是为少数资本家所无偿占有的,而是用于社会物质产品的再生产或者扩大再生产。而且这些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也会被国家用来作为劳动者的福利,或者投入教育、卫生、生活等多种消费领域中,用于服务人民。
 
而资本所攫取的剩余价值,完全被资本家所占有,主要用于自身的再生产,用于资本家以及其家族的消费及挥霍。这种剩余价值与前面所说的在国有经济中所使用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来说,完全不可同日而语。
 
但是国有经济是不能这样做的。哪怕在某些重要的,有关国计民生的领域里,即使不赢利,甚至有可能亏损,但只要是国家发展需要,只要是人民的利益需要,国有资本都会毫不犹豫地投入进去。例如我国的高速铁路建设,多年来,几乎没有赢利,但是由于国家建设与发展和需要,这些资金仍然还要继续地投下去。因此,把国有经济手中拥有的资本金简单地归结为资本,显然是不准确的。
 
国有资本与私人资本如果说有共同点的话,那么这个共同点就是在经济运营中起到一定的支撑和推动的作用。但是,把国有资本与私人资本混淆在一起的称谓,会给人们带来错觉和误解,认为国有资本与私人资本之间没有本质的区别。有些地方的国有资本甚至有可能被某些别有用心的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拿来做逐利的事情,甚至有可能损害国家经济与建设的发展。
 
另外,如果把国有资本与私人资本在概念上,以及称谓上做出明确的区分,那么对于国有资本对私人资本所产生的正确的引导还是会有积极意义的。也就是说,国有资本所从事的领域,对于私人资本应该有着一个正确的导向。国有资本的流向与使用,就是在向私人资本表示,哪些领域是应该做的,而且是应该大力支持的;而哪些领域是应该受到约束和限制的,是不能够为所欲为的。
 
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的私人资本,在法律与政策的正确引导和约束之下,对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是完全有可能发挥出一定的积极作用的。但是,如果我们对这种私人资本缺少有力的引导和管控,那么私人资本就完全有可能走上一条邪路,那将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构成巨大的灾难。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中的资本金的要求,可以不像对国有资本那样严格地要求,即可以允许农村集体经济中的资本金拿出少量部分进行自身增值的活动。但这个动用自身增值的资金比例是需要严格限制的。至少不能用大部分资金去搞类似于房地产投资,甚至某种投机,更不能用来做类似于放高利贷等非法活动。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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