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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懋仁:对反腐败斗争的消极态度也要“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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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反腐败的风暴中,腐败现象遭受到很大的打击,原来那种让广大人民群众几乎绝望的心理还是有些改变的。然而,反腐败的斗争形势依然是很严峻的,或者是说,反腐败的前景还是需要更进一步地坚决斗争才能更为明朗。
 
毕竟,腐败现象的发生与存在不是一朝一夕而形成的。所以,反腐败斗争也不太可能在短时间内就取得绝对的胜利。近年,每每重大腐败案情暴出,广大民群众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在反腐败斗争抓得那么紧的形势下,一些腐败官员依然有恃无恐不收手,而且长期到官场保护,总是能够带病提升,甚至越腐越升?除了腐败利益集团的链条勾结原因之外,从组织干部工作的角度看,恐怕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一些领导干部当中,对反腐败要不要“零容忍”,还存在着一些十分糊涂和错误的思想观念。
 
在某些地区和某些部门,存在着腐败窝案,相当一批干部陷入腐败的丑闻之中。在反腐败的过程中,这些涉案的官员按道理说,都是应该受到处理的。然而有些没有涉案的干部,或者这些地区或者部门的上级领导干部就会说,不能一下子把这些人都处理掉。因为他们都是很有能力的干部,如果一下子都处理掉了,他们担负的工作就没有人做了。这显然是会影响整个地区或者部门的工作的。
 
这样的说法看起来很有迷惑性。一些腐败的干部可能曾经是有这样或者那样的能力的,他们在他们的本职工作中也可能曾经做出过一些成绩。然而,他们的腐败行为,毕竟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有的甚至损害了国家的关键性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这类窝案,必须一网打尽。一颗毒瘤,要挖就必须挖干净,留下一点毒细胞,那么这颗毒瘤还会再度复发。前面那种对处理这种腐败窝案中的所谓反对一网打尽的说法是没有丝毫根据的,而且是遗留下巨大的祸患的。
 
至于说,把这一批人都一下子处理掉,那里的工作就没有人干了。这是纯粹的诡辩。在中国,最不缺的就是人,也不缺能干的干部。况且,很多既有能力,而且又很清廉的干部,正是由于那些腐败官员的压制和打击,而得不到正常的使用和提拔。所以,清除掉那些腐败的官员,对于干部队伍中的新陈代谢,吸收新鲜血液,反而是一件好事。
 
据说,在某些地区,或者某些部门,纪监委的干部以及他们的工作是不招人待见的。在这些地区与部门的部分干部之中,他们认为,纪监委就是挑毛病的,就是要整人的。似乎在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发现了严重的腐败现象,揪出了犯下贪污受贿的腐败官员,就是纪监委的干部无事生非所造成的。这样的观念并不只是在极个别的地区或者极个别的部门中存在,而是颇有一些土壤。甚至有些地区与部门的主管领导干部也持有这样的错误看法。这种观念的存在对于我们的反腐败斗争是非常不利的。他们还总打着所谓“维稳”的旗号,来暗中阻挠或者干扰纪监委工作人员的工作。
 
因此,上述存在的两种现象,是我们在反腐败斗争所面临的挑战。要改变一些干部的观念,不是短期内就能解决的。对于纪监委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也是一个长期才有可能得到改善的过程。然而,要解决这些问题,最主要的是相关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一定要把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重视起来。现在仍然还在清理出的新发现的腐败官员之中,有些人的级别都不低。这就反映出来,一方面是我们的纪监委工作是有成效的,无论隐藏得多么深的腐败人员,都不能逃脱党纪国法的制裁;另一方面也在表明,这些腐败人员所在的单位,那里的个别领导干部无论是在用人方面,在干部的提拔方面,在对反腐败斗争的认识高度上,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与缺点。若不然,这些腐败分子不会到今天才被清理出来。
 
反腐败斗争还是要依赖人民群众的。尽管我们现在不再通过所谓运动的形式来进行反腐败斗争,但是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还是进行反腐败斗争的主要方式。这就包括对于群众举报的现象,以及相关的线索,要给予充分的关注。特别是以往有些做法,一看到群众的举报信函,没有经过认真的研究,没有经过详细的调查,就往下转,甚至直接转到被举报人员的单位。这既不可能真正发现问题,而且还可能让举报者受到打击和报复。
 
或许有人会说,现在纪监委工作人员很缺乏,甚至是严重不足。如果这些下面来的举报信都由这些部门直接处理,根本就处理不过来。这确实是一个问题。如果说需要增加纪监委的工作人员,也需要结合岗位编制,或者精兵简政的需要。这确实也是实际情况。然而这不能作为把举报线索总是一味向外推、向下推的理由。如果确实因为纪监委工作人员人数不足,有些问题暂时看起来并不是严重的大案、要案,需要往下转的,也不是不可以转。但是纪监委的有关机构与人员必须进行必要的追踪,一定要求下面这些接到转来的举报材料的单位给予及时的汇报和回复。如果举报情况属实,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如果接到转来举报材料的单位认为举报不属实,就必须要拿出站得住脚的证据,不能简单敷衍了事。如果群众再次对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并且提出新的证据,那么纪监委必须依靠自身的力量专门进行调查,不能再一转了之。
 
对于举报者来说,提倡实名举报,但同时要强化对实名举报者在法律上所应该得到的保护。即使举报有误,只要不是故意诽谤,都不能给予如开除、降级等严重处理。如果实名举报者确属有意诽谤,则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待司法部门给出合理而确定的裁判之后,举报者的工作单位方可对诽谤者进行行政方面的处理。而对于被举报人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任何非法的打击和报复,被举报的打击者与报复者必须得到严厉的惩处,而绝不能姑息。
 
反腐败斗争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问题,绝不能疏忽大意,更不能掉以轻心。对腐败问题的任何轻视和放任,都会对我们党的机体造成致命危害,铸成不可挽回的大错。反腐败要真正做到“零容忍”,首先对反腐败斗争的消极态度必须做到“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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