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男子侮辱英烈获刑,还被判出资制作、推广公益宣传片

字体: /  /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上海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案件,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

  2023年5-6月,被告人张某为提升其在短视频平台的关注度,先后发布侮辱、贬损革命烈士陈尔晋、王曼霞的短视频2条。截至2023年9月,上述2条视频被浏览次数分别达1万余次、9000余次,点赞、评论、分享、收藏量总计700余次;导致其他用户陷入错误认识,恶意跟评累计上百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23年10月,张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交代基本犯罪事实。

  2024年4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应当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张某刑事责任,同时请求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对公益诉讼诉请表示认可,愿意积极履行相应的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张某系自首,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在审理期间已经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致歉信,对违法行为自愿赔礼道歉并且愿意赔偿损失,希望酌情从轻处理。

  静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侮辱、贬损英雄烈士的短视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系初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人民法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民事责任层面,法院认为,因张某在已经知晓陈尔晋、王曼霞系烈士的前提下,仍然发布侮辱、贬损英雄烈士短视频的行为,不仅侵害英雄烈士本人的名誉权,给英雄烈士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令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短视频平台用个人账号发布道歉声明,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万元用于制作纪念及缅怀陈尔晋、王曼霞二位烈士的公益宣传片;用个人账号在短视频平台上传、推广上述宣传片,并购买平台推广服务达到最低投放量,宣传的时间跨度不低于5个月。

收藏此文 赞一个 ( )

支持红色网站,请打赏本站

微信打赏
微信扫描打赏

相关推荐: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二维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