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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铁军:我宁愿获刑,绝不出卖“线人”

  对于日益发达的中国媒体行业来说,消息源的保护正在成为紧迫问题。

  2004年6月15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公开审理广州华侨房屋有限公司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名誉权纠纷。

  2003年9月,由著名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任总编辑和法定代表人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以下简称《中改》)被告上法庭,原告是已被珠江实业集团(以下简称珠江实业)兼并的广州市华侨房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房屋),诉讼理由是侵犯名誉权,诉讼要求《中改》赔偿名誉损失590万元。

  此前的2003年7月,《中改》刊发了一组关注国企改制的报道,其中一篇对华侨房屋改制进行了个案研究。这篇调查报道引起了华侨房屋的强烈不满,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尽管《中改》对于所报道的事实颇为自信,但他们的消息源来自华侨房屋内部职工的举报。面对公开审理,在质证程序中,《中改》除非让线人们公开作证,否则并无胜算把握,但这些主要的线人有些还在华侨房屋工作,公开作证将使线人面临风险。

  更重要的是,保护消息源是新闻行业几百年来的传统,但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并无相应的法律保证。对于《中改》来说,要么败诉,要么把线人供出来,这是一个艰难的选择。

  事情缘起

  《瞭望东方周刊》了解到,2001年,《中改》内参反映了一些国企的厂长经理在职消费过高的问题。中央领导作了批示,指示对于厂长经理的在职消费和收入分配要做一个调查研究,提出相关解决办法。

  国务院体改办接受了这个任务,成立了调研小组。我是调研小组的成员。正好这时收到了华侨房屋的举报材料,里面有一条就是企业领导的收入和业绩不挂钩的问题。所以我很重视,亲自去了广州,和那些职工见面,问清情况再安排记者进行调查。温铁军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在了解的过程中,我们慢慢感觉到里面还有在改制过程中,优质资产‘分肥’的问题。于是我们把它作为一个讨论国企改革的个案来研究。他说。

  为了确保报道的真实性,温铁军和《中改》记者分别三下广州做调查。从调查开始到刊出报道,相隔差不多一年时间。

  2003年7月,《中改》题为《谁在分肥》一文发表之后,引起了广州市有关部门的重视,由市建委和下属的建设资产经营公司联合调查华侨房屋的真实情况。调查于2004年3月结束,结果至今没有公布。

  《瞭望东方周刊》曾就此致电建设资产经营公司的周克昆董事长,他回答现在华侨房屋的问题已经进入了司法调查,不适宜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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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息来源和按他们的对手

  《谁在分肥》的消息来源是华侨房屋公司的一批员工。他们的共同点是,在接受采访时要求不公开自己的姓名,原因是害怕被打击报复。

  华侨房屋是一家有50年历史的房地产公司,曾经隶属于广州市侨务办公室。在上世纪90年代,华侨房屋平均年赢利2500万元,资产积累达到8个多亿。

  从1999年开始,这家公司已经历了3次改制。2001年6月,华侨房屋成为广州珠江实业集团的一员,从此开始了华侨房屋数十位职工与来自珠江实业方面管理层的对抗。

  《瞭望东方周刊》在广州采访了多位华侨房屋在职和离职员工,他们反映的一个焦点问题,是珠江实业兼并华侨房屋之后,派任新总经理林广志的改制方法有问题。

  职工们于是把情况向上面申诉。《中改》记者走访了建委的主管部门。他们承认的确有100多人次的举报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得到有效处理。《中改》方面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而且据说一些举报材料转到了被举报人手中。一个广为流传的故事,是某次行政组织的大会上,林广志拿出一份匿名的举报信,对全体员工说,这次我不追究。然后拿出打火机就把举报信烧掉了。

  《瞭望东方周刊》多次要求采访林广志,但是对方一直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最后由两位中层干部出面,以不录音、不出现姓名为条件,和记者面谈并回答了一些疑问。

  他们证实了烧信的故事,但是当时烧掉的不是那封匿名信,而是让秘书临时打印出来的一份不重要的文件。

  在他们的眼中,林广志是一位极有能力和闯劲的领导,所以遭受一定非议在所难免。

  职工们最后选择了向媒体申诉,而温铁军也恰恰在这个时候收到了他们的举报信。

  出卖线人?

  温铁军对诉讼结果并不乐观。

  在被起诉之初,《中改》就试图通过沟通来避免这场诉讼。但令《中改》方面震惊的是华侨房屋方面提出的要求。

  珠江实业的董事长周孟尝,在电话里居然要求《中改》提供消息来源,作为沟通的条件。《中改》杂志社社长李伟东告诉《瞭望东方周刊》。

  《瞭望东方周刊》曾就此致电珠江实业集团董事长周孟尝求证此事。周一听是媒体记者就拒绝了采访,并挂断电话。

  虽然《中改》律师浦志强认为《中改》报道没有大问题,但是如果没有人证也就是提供消息的内部线人走上法庭作证,《中改》方面的证据就显得匮乏,败诉可能性很大。

  保护消息来源,是媒体维持公信力的最基本原则。目前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其实是在扼杀舆论监督。浦志强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浦认为,举证责任应该按照实际恶意的原则来确认。实际恶意的原则是,媒体在明知事实虚假,或者理应对事实真伪抱有深切怀疑,却仍然漠视真伪予以发表。这才是损害被报道对象的名誉。浦说。

  耶鲁大学教授陈志武曾撰文指出,在美国,媒体败诉率只有8%,而中国,媒体败诉率高达70%。名誉权受损,是起诉媒体常用的一柄利器。

  温铁军向《瞭望东方周刊》表示:这个案例可能是一个有意义的界石。我们现在缺少这方面的案例,也需要有人付代价,那我来付就是了。希望这是一个能够在中国新闻史上留下一笔的案件。

  即使采访对象主动愿意出庭作证,我们也要尽量避免。因为我们没有力量在证人浮出水面之后,再进行有效保护。温铁军说。

  我们绝不会给出消息来源。假如因此而败诉,作为法定代表人,我会拒绝执行这个判决,甚至为此负刑事责任也在所不惜。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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